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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力爭在年內完成——這是近日印發的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所定的目標。計劃指出,為了進一步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據了解,國務院法制辦在去年10月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趙紅梅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相比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全面落實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項規定,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專家在電視上告訴我們什么樣的蔬菜水果不能吃,另一方面,我們在菜市場、超市等地方還能見到這樣的蔬菜水果。這難道不矛盾嗎?在食品安全監管上,無論是網絡還是線下,最重要的就是要確立監管標準,然后嚴格執行,這也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所要明確的重點內容?!壁w紅梅說。對“互聯網+”加強監管規劃提出,在建立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基礎上,還將加強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科技支撐,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實施在線智慧監管。對此,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聯網+食品”已成為食品執業和售賣新業態,加強“互聯網+”方式的監管,不僅是高科技監管方式的體現,更是和監管對象相匹配的監管設置。這樣的監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同樣有所體現。送審稿強化了對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今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其主要負責人或將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根據送審稿,需要責任約談的情形主要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送審稿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長期以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監管一直存在比較大的難度。對此,趙紅梅認為,對于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還是要落實到實體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政府對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監管,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實體的生產者與經營者上。一旦出現問題,就要追溯到給網絡平臺提供食品的供應商,要順藤摸瓜,解決整個鏈條上的食品安全問題?!壁w紅梅說。趙紅梅同時強調,對于網絡食品的監管,既要考慮到網絡購物在價格、速度等方面的優勢,又要考慮到整個鏈條的安全,不能因為害怕出問題而草率給網絡平臺設置障礙,需要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找到平衡點。